文档介绍: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一条: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为人力资源中心、下属公司为人力资源部,以下统称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负直接和首要管理责任,须准确、详细地记录本中心员工在岗时间、中途离岗时间、加班和请假时间。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上下班
第三条:集团总部员工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 8:00 – 12:00
下午:13:00 – 17:00
集团总部总监(含)以下级别的人员按照以上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并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集团总部副总裁及以上级别人员、下属公司总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公司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必须在周一至周五保证上班,且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如因工作量原因导致次日且仅限于次日不能到岗,必须向集团总裁报告并向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超出
1日必须按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且按照事假处理,否则按照旷工处理;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因个人原因请假,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出差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出差程序办理出差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各下属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按照《现代阳光管理大全》中的作息制度执行。
第四条:集团所有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签到打卡:
1、总裁、副总裁、下属公司总经理;
2、因公出差;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核准者。
第五条:集团所有员工应准时上下班,按时出勤,有关迟到、早退、旷工规定如下:
1、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早退亦同)。
2、迟到30分钟(含)以上,1小时(含)以内者按事假半日记。1小时后出勤者,除事先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处理。但突发事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当日补请假者,方可视为请假,未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或经核准不属实者,不能视为请假,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3、早退30分钟(含)以上,1小时(含)以内者按事假半日记。1小时以前离开工作场所者,按旷工处理。
4、忘记打卡的员工,经核实确属按时出勤,须填写忘打卡审批单,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视为正常出勤,但需罚款10元/次,但每月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其超出部分,每次罚款30元。
5、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经批准,而擅不出勤者;急病未及时补办病假手续者;突发事件经核实后未补办请假手续者,均以旷工处理。
6、未办妥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场所外出者;伪造考勤,经查属实者;故意不打卡,经查属实者,均以旷工处理,并按情节给予处罚。
7、旷工一日扣发工资三天,余此类推。
8、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四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请假
第六条:本集团员工请假区分为: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法定假、年假、公司经营性放假等)四种。
一、公假:
1、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席各类会议、参观、学习等,须填写公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作为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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