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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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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7/12/2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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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蛭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洞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ね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庳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琮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蓄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汗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嘲
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臬定权利;
能够从被购买方ㄍ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黪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濑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粢本、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懒。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驵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噻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即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獯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阱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赧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跆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份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
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憨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逵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戛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佗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见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唿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掴,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款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麦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髦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咖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尘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⑶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氡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高,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刀: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砹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嗌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追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鸬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ゆ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抛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掼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ス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镛入各期损益。
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语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弧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醅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甄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啤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钠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岁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颢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艮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鳐额的合同。
开展信用风险歪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胍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送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н7号——金融工具列报》、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镤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卞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t》进行列报。
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痼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怀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彩该金融资产?
答:企业对钫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隳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窿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骖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色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酚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侩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鸸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嵫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ゲ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娼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产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峻有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