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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h900965 2017/12/21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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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英文译本】Measures for the Guarantee of Low-rent Homes
【发布部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唯一标志】99710

【全文】【法宝引证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第162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6篇地方法规139篇相关论文3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监察部部长马馼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