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
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 甲级资质:;,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有优良的工作业绩;、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
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 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第二项中的“”,第三项中的“”。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第二项中的“”,第三项中的“”。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第二项中的“”,第三项中的“”。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