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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doc

上传人:静雨蓝梦 2015/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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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
文件
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余荣江
黄陈功
宁顺祥
陈永宁

签发人:

新都卫发〔2010〕189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成都市新都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
及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成都市新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及经费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补偿请示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印
(共印8份)
成都市新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和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卫发[2010]1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覆盖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为目标,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全面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实施内容
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307种药以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174种,区自定25种,以药品进价对服务人群销售,切实让利于民,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经济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三、实施对象
全区12家乡镇公立卫生院和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成都泰兴医院和承担村级公共服务的村站(名单见附件)。
四、实施时间
我区从2010年11月20日起启动推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零利率”销售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2010年10月20日前购进的国家基本药物的存库数量和价格进行清理盘点,并在实施零差率之日起3个月期限内过渡使用。
五、实施要求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都区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卫生局医管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服务人口提供“药品零差率”服务。
(二)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执行,原则按照“核定编制,核定收支,核定绩效,核定补助”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人事等部门分别会商区卫生局就科学核编、岗位设置、绩效工资以及补偿机制等方面形成有效方案后同步进行,在补偿时,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和销售额比例挂钩,并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的绩效考核。
(三)药品采购和供应
按照四川省医药体制改革和药品招标、配送的要求执行,按照《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在省上建立统一的基本药品供应体系之前,按照“有选择、有竞争”的原则完善已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的两网药品配送体系。对列入基本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实行
竞价采购,药品的供应商必须保证质量、保证供应,满足我区“药品零加价”的目标要求。
(四)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集中配送商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把进药价格管理,严格价格加成率的管理,不得超率加成或变向超率加成,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加价”目标的实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站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调控,区物价局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每季度对药品的市场价格监测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站的零加价药品对比评估,形成对比依据,促进配送商和零加价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控。
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站按照基本药物目录及时将“零加价药品”的目录和价格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药品质量管理
为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区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站目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