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付款方式:供货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35%;供货结束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工程验收通过,并在完成工程备案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0%,剩余10%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息付清。
供货及安装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项目说明
前注:
本项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供样品,样品品目及数量要求如下:
序号
样品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1
圆球灯具
详见下图(磨砂白色)及招标文件
1套
2
圆球水泡路灯灯具
详见下图(桔黄色)及招标文件
1套
3
彩色长条LED灯具
详见下图(蓝色灯箱)及招标文件
1套
4
灯笼组合连接支架
详见下图及招标文件
1套
所有样品请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投标人名称。中标人的样品将提交采购人封存,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关于样品:
(1)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准备投标样品。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a)“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大修材料(灯具、灯座)采购”(投标人全称) 样品;
b)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
(3)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项目负责人不予接受投标样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的。
(4)中标人样品由采购人封存,采购人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中标人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待到货物验收完毕后返还中标人;
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含流标项目);
以上样品逾期未取回的,招投标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
一、项目概述
本次针对寿春路的111柱组合花灯进行维修改造,除灯杆外更换灯具及光源电器、灯笼组合支架、灯杆底座、引下线更换(含采购及安装,详见设计图纸,设计图纸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条)。
二、设备量(图纸和招标文件数量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圆球灯具采购及安装
详见图纸
套
555
其中25W(≤30W) LED光源的灯具444套,35W LED光源的灯具111套。
2
圆球水泡路灯灯具采购及安装
详见图纸
套
444
3
圆球水泡路灯光源采购及安装
详见图纸
套
222
NG250W
4
圆球水泡路灯光源采购及安装
详见图纸
套
222
NG150W
5
彩色长条LED灯具采购及安装
详见图纸
套
333
红、绿、兰三色各为111套
6
LED光源安装
详见图纸
套
111
每套含25W(≤30W) LED光源4套,35W LED光源1套,彩色长条LED光源红、绿、兰三色各为1套。
7
灯笼组合连接支架
详见图纸
套
111
灯笼组合及连接支架装饰件
8
光源引下线
详见图纸
米
14880
BV-2*
9
灯底座
详见图纸
套
115
灯杆底座115套(含备品4套)
注:投标时必须按上述设备量列明的规格数量报价,最终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数量按实结算。
综合单价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