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入室盗窃若干法律问题
「主要案情」
被告人李波与代兴平、余波二人经共同预谋入室进行盗窃。19裉99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李波持自制手枪一支,劝伙同代兴平、余波二人翻窗懔进入某橡胶厂职工宿舍阮开逯慧家中。三人刚偷到一件毛衣即被人发现。惊慌之下,砝代兴平和余波二人打开阮家合房门逃脱,被告人李波未能狈逃出,遂于阮家门后躲藏,祚被阮开慧之女许凌钮发现。韫情急之下持枪打伤阮开慧,龚并将阮推倒在沙发上夺门而涵出。被盗的外衣一件被弃于爷阮家门口。
「法院认定」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病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向贵勿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辽诉。指控称,被告人李波为麈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朐,要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咛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以条,对李波依法惩处。
被铀告人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瑰参与盗窃及盗窃中右手持抢杭之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没夺有用枪打或威胁过被害人,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贵阳逭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泪理,认定被告人李波伙同代
魄兴平、余波二人翻窗人室盗窃,被发现后携枪推开失主廪逃跑被抓获的事实。同时查明,被盗的一件外衣无估价笄鉴定。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瘗他人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盗窃嘲行为。被失主发现后,所盗外衣弃于门边,系盗窃未遂。被盗外衣无有关机构估价鉴定,但可以认定其盗窃一茬件外衣达不到盗窃数额较大朐的起点额。被告人李波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手持枪支推倒开失主后夺门而逃,其行为蘸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认为是犯罪。依照《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靠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士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堙、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州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慑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疃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斜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栩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呸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Μ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镥为是犯罪。”和第六十四条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曷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之膂规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婺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ǖ被告人李波无罪。
二、被佃告人李波作案用自制手枪一葑支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判埋决后,被告人李波服判。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蠹出抗诉。抗诉称,被告人李袈波在持枪行窃被失主发现后窍,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啥力,行为危害程度大、情节煺恶劣,应当依照帅华人民共氍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ぽ、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认⒌定为抢劫罪。一审判决以被ズ告人李波的行为系情节显著舞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锡为被告人李波的行为是犯罪洧,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验律不当,确有错误。
贵阳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胶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С致。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瘳人李波伙同他人持枪人室秘噤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枪威鹁胁并打阮开慧一下并将阮推倒后夺门逃跑,其行为应以吹抢劫罪论。原判认定事实清购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陂法律有误,对被告人李波作蜊无罪判决不当,应予纠正。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抗ㄔ诉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悃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怕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于醢1999年11月16日刑嗒事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鲫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云法刑初第543号判决中的第二鲻项,即被告人李波作案用自臧制手枪一支予以没收销毁。め撤销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波钥无罪。
二、被告人李波犯腽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款,并处罚金人民币l000邸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疑难问题」
本案涉及梯主要三个疑难问题:1、罪妣与非罪,即被告人是否构成愣犯罪;2、此罪与彼罪,即淬如果被告构成犯罪,到底是Ν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抢劫罪?3、如果认定被告构成抢矿劫罪,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分歧意见」
1、一种意娉见认为,被告盗窃被失主发巢现后,所盗外衣弃于门边,校系盗窃未遂。被盗外衣无有架关机构估价鉴定,但可以认榛定其盗窃一件外衣达不到盗沛窃数额较大的起点额。被告人李波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手持枪支推开失主后夺门而廓逃,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蚯,危害不大,故不认为是犯堑罪。
2、认为被告人的行待为系“盗窃转化为抢劫”,岘并已构成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李波伙同他人持枪人室遮进行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酸逮捕而用持枪的手推打失主┃逃脱后被抓获的事实清楚。獬然而,李波所盗物品不过一件外衣,盗窃金额显然达不
到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戌”,即盗窃罪尚不能构成。彬那么,能否对其适用199绨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怄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