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最早的劳动法---英国国会1802 年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
1833年的《工厂法》
我国的《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1995 年1月1日生效
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
1、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
第三,对多样化劳动关系保护不够
第四,《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粗糙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
96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但98年暂时搁置
04年起草,05年1月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草案
05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05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于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审
2007年4月份三审,07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包括其他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是劳动领域的总法律,《劳动合同法》属于总法律下面的细分领域——劳动合同领域的法律。学理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但由于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法律冲突,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解决冲突。 所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三、《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⑦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一,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2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对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对员工的就业自由有很大的限制。
问题:
某公司认为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领取比较麻烦,所以打算在员工平时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部分作为保密工资。这样,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公司将不再向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员工的这项法定义务,公司没有必要支付保密工资之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向员工支付保密工资,那也仅被视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不会被认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
保密工资是非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的,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般是由员工跟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标准。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第一,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