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1)
前言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蜻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耵,常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麦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盆,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吝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哥。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黏讼制度框架内还没有明确关于公民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构讼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无可厚非的。
相弗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山原告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濑害关系依法则不可以起诉,这是防止滥诉原则的必然结嗉果。可是,如果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法律或宪法时,在有关国沟家机关既不追究责任又不接受投诉,或虽接受投诉而不в作处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珙内,为保障和“扩大公民有莲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é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黧“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g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够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瞑律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可否允许公民讼以原告的名义,以危及或损懔害社会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季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接昙受和支持公民以诉讼的方式畈
来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建立戛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乎论根据,现实依据是什么?瞎有哪些因素障碍中国建立这塔种诉讼制度,如何根据中国柽的社会需求、文化传统、实怨际国情推进我国公民行政公蕻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等,都ō引起了作者的兴趣。
本文拳主要利用实证研究、个案分蹶析、文本分析、逻辑推导、迅比较等综合性的研究方法,祟从不同角度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轻到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ソ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应建怠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疡理由;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我国建瘵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鲮基本原则及其结论。
第一狯章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脾特征
为了阐明行政公益诉睥讼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谆对公共利益作进一番探讨,为讨论的进行铺就一个平台м。
第一节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斥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セ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谍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峙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炀的综合体。
在我国现行的瀑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寤相关概念除“公共利益”外腻,还有“社会利益”,“社俄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等类似概念,表达基本相同的含义。例如,有关泖公共利益的规定如《宪法》抱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耄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濯用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赇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昝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遒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芈对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等甑等;有关社会利益的规定如矫《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喧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膨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冬的自由和权利”;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如:《民法ペ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合辎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同样规嫒定了订立合同应遵循“不得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螫合同无效。此外,《票据法》、《证券法》等也均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郝定。《立法法》第四条用“浔国家整体利益”来表达这一概念,该条规定“立法应当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侨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饿。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埚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
闹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娣利益等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墩区别,它们既区别于社会成癫员个体的利益,又区别于少妻数集团的利益;第二,公共浩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对个沲体权利的一种限制,维护公曙共利益是法律的立法目的之崧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是社会个体成员从事各种活漤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益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当社蜃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城后,通过诉讼途径来予以救草济和保护。这是符合我立法的指导思想的。
第二节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矽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窒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槲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啁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屺度。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模为完善,概念界定也较为清菜晰。
为了对其界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
一、轶从比较法的角度。公民行政ㄅ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媪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