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井防治水制度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矿属各级领导和各级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责任制度行事。
第二条与防治水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尽职尽责做好防治水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现情况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防治水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防治水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1、矿长负责防治水业务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检查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对国家、对上级负责。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全面技术领导工作,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持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水设计、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及重大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年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和矿长负责。
3、主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水业务的领导与组织工作,经常检查分管范围的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对矿长负责。
4、主管副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技术领导工作,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探)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探)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负责组织月度生产地区水害隐患排查、季度防治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审查,组织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5、地测科长负责日常防治水的管理工作,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季度防治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审查。
6、地测科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年、季、月度的受水威胁地区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初步预防水害的措施和意见,编制防治水设计及放水设计,经常检查防治水设计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新发现的受水威胁地区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填绘水文地质图纸,填写、发放防治水通知单,对防治水工程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7、测量技术人员:负责编绘1/1000~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其中对下山、盲巷、水窝等必须填绘齐全;对探水地区每两天实测并填绘一次图纸。负责关键性的水文钻孔和探水钻孔的挂线工作。
8、开采设计人员:认真编制开采设计中有关防治水设计部分,在设计中认真执行防治水有关规程规定,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9、分管回采和掘进的技术人员:按计划按时向防治水技术人员提交采掘地区计划,地区和设计的变更应提前通知防治水技术人员。
10、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与贯彻防治水措施,认真执行和落实有关规程,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具体问题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负责编制防治水工程竣工报告,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并编制防治水工程验收报告。
11、安全监察处主管检查员: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防治水有关规程、设计,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工作,并报安监处长、安全副总和主管副总。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12、生产管理科:负责防治水工作、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13、机电供应科:负责防治水工程施工中水、电供应,排水设施的维护及检修。
14、运输区:负责防治水工程中设备、材料的供罐及运输,负责大巷水沟及水仓的清理。负责防治水工程及雨季“三防”的物质供应。
15、综合科:负责防治探水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负责防治水工程及设备材料的资金安排,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专业探放水制度
第1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
第2条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3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防治水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局,经县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第4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柱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5条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作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