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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理论辨析-环境生态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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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权的理论辨析-环境生态论文
环境权的理论辨析
文/杨朝霞
摘要环境权即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环境权既不包括资源权、排污权等与环境有关的实体性权利,也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环境权的权利对象是环境而非生态,故不能称为生态权。环境权是国际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三代人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是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权利基础,是助推环境司法走出当前困境的主要法宝。今后,我国应将确认和保障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司法:环境侵权;人权;生态文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权的证成、构造和救济研究”(15BFX1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5ZCO-RW-03)
20世纪60年代,欧洲人权委员会首次提出环境权的概念。20年后,环境权的概念被正式引入我国,至今,学界对环境权的研究和论争已达30多年。然而,环境权到底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和资源权、排污权之间有何关系?环境权可否称作生态权?环境权的确立到底有何意义?环境权受侵后该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对环境权的这些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环境权之概念与内涵
环境权的定义
环境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对其所处环境所享有的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简言之,即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的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等。环境权仅指享有良好环境的实体性权利,不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资源权(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狩猎权)和排放污染物质的排污权(如水排污权、大气排污权)等实体性权利。
环境权的内涵
环境权同资源权和排污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三者的权利对象相同,均为自然要素。譬如,清洁水权和取水权、水排污权这三种权利均是针对作为自然要素的水的权利。其次,三者的权利客体不同。环境权的客体为自然要素的人居支持功能(主要取决于环境质量的好坏),资源权的客体为自然要素的资源供给功能(如提供林木、矿产等,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数量和好坏),排污权的客体为自然要素的纳污净化功能(主要取决于环境容量的大小)。再次,三者的价值取向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环境权旨在追求良好的环境质量,排污权旨在利用环境排放污染物质,势必有损环境质量;资源权旨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也极易对环境构成破坏和污染。可见,排污权和资源权在目的和功能上同环境权是完全冲突和背离的,如果将它们也归于环境权的“筐”下,有违同类权利价值取向一致的法理。
环境权仅指以享用和处置良好环境质量为内容的实体性权利,不包括以请求权为内容的环境知情权、环境行政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行政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同环境权也具有紧密的联系,但须特别注意的是,它们只是基于环境权的公法效力,为保障环境权的实现而派生的权利,其本身并不属于环境权的范畴。换句话说,环境权同环境知情权、环境行政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的关系,有点类似于物权同物上请求权的关系。当然,尽管与环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具有环境权的人也享有一定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但这种权利仅仅是公法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环保领域的体现,故其在权利的范围和效力上远远不如环境权人的相应权利。换言之,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参与和环境法律监督的申请和受理,一定要区分与环境有直接利害关系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同主体(即区分有无环境权)。
公民(自然人)是环境权最基本、最核心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关于环境权的主体,需说明如下几点。第一,环境权仅指公民享有良好人居环境的生活环境权,不包括享有良好劳动环境的权利(属于劳动者权利)。第二,法人一般不必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但从事某些特别经营活动的法人也可以成为环境权的特殊主体。因为,个别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譬如,钢琴制镜企业就需要在无氟污染的环境下才能进行正常生产。第三,在国内法层面,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但在国际环境法层面,国家可以成为环境权主体。譬如,一国可针对邻国造成的污染主张环境权。第四,当存在独立于当代人的环境利益且受到当代人不必要的侵害时,后代人可成为环境权的特殊主体。当代人只有在不得已时,方可损害后代人的环境(如垃圾填埋、碳封存等),否则便构成对后代人的环境权侵权。对此,可成立后代人委员会替代后代入主张环境权,至于“不得已”的举证责任,则应由作为被告的当代人承担。第五,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环境权不可称为生态权
从权利命名的习惯来看,针对物质产品的权利被称为物权,针对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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