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1、在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遇承办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1)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2、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3、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证。(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密要求。5、对符合出具公证书规定的公证事项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6、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核对。7、有要求公证机构复查公证书、过错赔偿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向公证协会投诉。8、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承担的义务。1、在公证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3、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4、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5、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7、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二、关于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人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关于公证收费和退费
1、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2、如因当事人的原因,须更正或重新制作公证书或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使用方要求,需要补办或重办的,应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彰,当事人提出撤回公证申请的。已交公证费按以下情况处理: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