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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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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doc

上传人:bazhan333737 2015/4/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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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上标始)3(上标终)H或(上标始)147(上标终)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上标始)226(上标终)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 术语
放射性发光粉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owder
发光基质与放射性核素相结合并在其射线的激发作用下会发出可见光的粉末状制品。
放射性发光涂料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放射性发光粉与粘合剂混合的发光物质。本标准中除特殊说明外,将放射性发光粉和放射性发光涂料统称为放射性发光涂料。
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 production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将放射性核素和发光基质加工成放射性发光涂料的过程。
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 use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将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于其他物体以制成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过程。不包括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应用。
4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按年用量大小划分为三类,供划分类别用的年用量界线值列于表1。
第一、第二类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第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第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当集中在同一层或同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表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分类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按其类别应当根据GB 4792的要求在单位周围划出一定宽度的防护监测区(见表2)。并实施定期监测。
表2 各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宽度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应当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并应在防护监测区内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当条件不利于气载放射性废物排放时,应当适当扩大防护监测区的宽度。
5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级别
根据日最大操作量,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按表3分为三级。
表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的分级
经修正后的日最大操作量低于丙级工作场所的下限值以及操作的放射性发光涂料比活度低于7×10(上标始)4(上标终)Bq·kg(上标始)-1(上标终)的工作场所属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6 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一切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守GB 4792规定的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受照剂量有限制的原则。
7 基本限值与导出限值
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年摄入量限值(ALI)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的表A1~表A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各类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见附录A(补充件)的表A4。
公众中个人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