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蒋耀华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立信安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00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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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部副经理、上海立信安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200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1990年自上海财经大学毕业以后在税务系统一线工作13年,积累了丰富的涉税工作经验。曾参加财政部举办的研究生研修班学习
2003年任上海华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05年底加盟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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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二○○八年九月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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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纳税人
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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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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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原内资暂行条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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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
二、亏损
1、税法亏损的定义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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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
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 新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境外亏损: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
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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