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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docx

上传人:mh900965 2017/12/2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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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去年11月“14穗热电债”成功发行以及5月份《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出台之后,监管层对项目收益债的进一步规范。
何为项目收益债券
在我国,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目前尚无先例,但其运作原理与美国的市政收益债券类似。具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券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同时还设有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相比,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这既实现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了债券的偿付。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
民生证券固收团队李奇霖认为《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李奇霖认为,在城投债融资约束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刺激基建融资的新渠道,意在改善基建投资增速放缓的局面。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而且,与《试行办法》中要求“发债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相比,《暂行办法》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要求有所放松,降低了项目投资主体的发债约束。《试行办法》规定,“原则要求内部收益率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李奇霖表示。
《暂行办法》明确发行对象的项目现金流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对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现金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李丹、余雷指出,从国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情况看,项目在运营期现金流是否充足,能否满足项目运营和债务偿还等方面,债务覆盖率(当期可用于偿债的预期现金流/当期应付债务本息)是一个核心衡量指标。国际评级机构一般认为,投资级(BBB级以上)-,-。,以及《暂行办法》中要求的项目收益债的最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和6%来计算,%%的水平。%%。
项目本身与发债主体的责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丹、余雷指出,《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