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评估问题
吕发钦先生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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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评估的相关法规
第二部分
企业改制重组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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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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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规定,高度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产权归属清晰、资产估价科学和资产评估是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
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中央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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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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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类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评估。其中,对同一批实施改制的企业,原则上选取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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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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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产权[2005]193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
对中央企业经我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有关规定应报我委备案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分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由我委办理。子公司以下的评估备案工作继续由中央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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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