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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7/12/2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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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览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藏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疸些问题值得探讨。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袷”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昏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哼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狺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岬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芯便利。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粘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葵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解”两种情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同时指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 “间接受阖贿”,指的是利用与本人职务无关的便利奏条件,即利用亲属关系、友情关系和工作关系,如果利用与本人职务有关的便利条秧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利而受贿的,应解释为属于刑法第385条规部定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5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滕是专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豹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
驶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笔者认为: 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因为刑法规定的行为要件,都山是针对行为主体而言的。受贿罪中的“利诶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指的是利用行为胰人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如果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对行为人而言就不是“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需要注意的是,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署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郦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卜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踽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e的便利条件。“这一规定正确地区分了利预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间接受贿的界限。
“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的埤职务便利?对此,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拄所谓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旄用现在尚未担任但即将担任的职务上的便腠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用以权钱交易的“权”,在行为人收受***时还不是现切实的职权,与一般情况下的受贿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莞已经将***送出,受贿人也已经将***收受,而且答应将来担任职务时为请托人牟嗝利,请托人与受贿人之间已经存在“权钱
悌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利用将来的职嵯务便利与利用现在的职务便利并没有本质区别。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叁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这个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趔受贿罪的问题。以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谅践中,曾经把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湾,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喇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坼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当作苒受贿罪论处的,这一做法是不科学的。因芈为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贪利型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既然已离、退休,也就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既然已经不是国家工作悖人员,也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渺为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构成受贿,实际上否定眺了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构成嗍要件。当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