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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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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2/2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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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衡水市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二条我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条我局执法科室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衡水市环保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衡水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衡水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信息系统。
第五条环保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等。
(一)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使用签字确认形式予以记录。
(二)使用河北省行政审批平台的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
(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环保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环保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环保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将音像及时上传至衡水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