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例美容工作者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李培思
深圳市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10
摘要:本文记录了一起卫生行政部门对一美容工作者为顾客提供暗疮针挤粉刺服务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过程,通过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分析此类案件中挤粉刺服务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以及探讨挤粉刺行为在美容行业中的监管重点。
关键词:粉刺;诊疗行为;非医师行医;监管
1、受理立案
2014年11月18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一美容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工具盒一个,上贴标签“杜XX”,内含刮眉刀3片、暗疮针2支、镊子1支,经询问杜XX,杜XX是该店工作人员,有为顾客提供用暗疮针挤粉刺的服务。
经初步审查,杜XX涉嫌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经所领导批示,由医疗卫生监督科核实后立案查处。
2、案件调查
监督人员到该美容店调查取证,对该店的授权委托人钟某、店长付某、工作人员杜某分别询问。笔录如下:1、钟某能提供该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日期至2018年04月28日;能提供2014年的美容工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以及客用工具消毒操作指引;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杜XX是该店的工作人员,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2、付某承认该店为顾客提供挤粉刺、修眉毛、面部按摩、洗脸等服务;杜某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提供服务的收入归该店所有,该店每月支付杜某2500元作为薪酬。3、杜某承认工具盒上标签“杜xx”是其本人,其在该店为顾客提供面部清洁工作,根据客人实际情况选择挤粉刺、修眉、按摩、清洗敷膜等美容项目;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提供服务归该店所有,每月
2500元的工资。
3、合议
根据调查情况,能明确杜某存在为顾客提供挤粉刺的服务,但是挤粉刺是否属于诊疗行为,对该案能否定义为非医师行医至关重要。监督员对案情进行了合议:1、暗疮针不属于医疗器械;2、国家商务部2013年4月16日发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美容服务、面部护理操作技术要求》(SB/T10992-2013):功效护理,对面部有皱纹、色素斑、痤疮的顾客,在按摩后宜实施功效护理方案。
说明美容行业提供痤疮护理服务;3、劳动部培训司1993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美容师”第31页,“初级美容师‘知识要求3’提出“了解一般皮肤病(粉刺、暗疮)发病原理和护理常识”,认为初级美容师可以做痤疮护理;4、在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中有关于暗疮皮肤的护理,以及美容师操作技能考试手册中有关于使用暗疮针护理痤疮皮肤的考核内容。该机构使用暗疮针挤出鼻部粉刺属于美容护理,不属于诊疗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去除粉刺这个操作起到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迟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等作用,该行为不应判断为诊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4、讨论
挤粉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除了在美容院,部分人群也会自己挤粉刺。诊疗,是医生给病人对某个疾病从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