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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评审环节布局
培训师:阁策
5
阁策
目录页
第* 页
目录页
法律法规分析
评审布局策略
案例分析讨论
阁策
过渡页
第* 页
过渡页
法律法规分析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相关法律法规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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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总览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采购政策规定的。
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理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排斥性的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的行为,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如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以多数评委的意见为准。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第三十八条评审报告根据全体评委的个人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其中评审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第* 页
0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汇标材料应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全部投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相关联。采取电子采购方式的汇标材料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对特定投标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或者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代替评委参加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