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者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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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一)理论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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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结果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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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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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二)合理标准
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
第一,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罪数形态的知识结构可以用下图表示:
一行为一罪:单纯的一罪(无数罪特征,刑法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一罪: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集合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罪数形态﹛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刑法第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数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但是在实质上是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开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前提条件)
对主观要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或者外观上;数个不同的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
→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实质上是一罪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如行为人甲以故意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因为该故意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已经作为抢劫的手段被评价了,就不能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中再评价一次,也就是说甲的行为只是具备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只能作为一罪论,即抢劫罪。
通说:从一重处断原则
即按数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典329条肯定这一原则,但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规定论处。
法定刑如何比较?
(二)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如刑法第260条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