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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doc

上传人:endfrs 2017/12/30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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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
黄林煌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
【专题号】F62
【复印期号】2009年06期
【原文出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9年1期第42~45页
【作者简介】黄林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驻梅州审计办事处。(揭阳 522031)
    自1994年我国的专业银行开始转化为商业银行以来,虽然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强非信贷业务的收入,但是通过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收入仍占据商业银行收入的绝大部分。发放贷款必然会产生不良贷款,而不良贷款是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严重问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一个渐进的、变化的概念,在2001年之前,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1],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在2002年之后,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公布,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法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2]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因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一般是由不良贷款引起并产生的,因此本文在论及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时将抵债资产和不良贷款一并归入不良贷款进行论述。
    每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大大小小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范围更广,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如何合理的规避和防范风险,去获得更高的收益,是一个商业银行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问题。在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中,法律风险[3]作为八大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特别是不良贷款的清收过程中受到的关注较少。但其在不良贷款清收的风险中又占有较大的风险比例,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和防范。同样的,法律风险是一个渐进的概念,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下了一个定义。《核心原则》指出,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下列情形而引发的风险:(1)因不完美、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2)现在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3)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可能发生变化;(5)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法律风险的影响。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1997年定义的基础上又作了概括性的说明,即“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并明确要求国际商业银行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为之配置相应的资本。
    近年来,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在法律风险的管理方面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从整个银行业来看,法律风险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仍然处于初期的开发阶段,“近期内还不可能达到象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那样的精确程度”。为了推动有关法律风险管理和监管惯例的尽早形成,国际律师联合会(IBA)专门成立了一个“法律风险工作组”,负责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该工作组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4]
    一、不良贷款清收中法律风险的认识现状
    (一)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仍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风险是《核心原则》中首次提出的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八大风险之一,《新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虽然我国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对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各项协议和有关原则保持积极的接触和合作,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监管当局提出在2010年底才在银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