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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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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DB44 37—90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 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4Ⅲ类排污控制区系指:番禹县境内南湾洲和大虎岛以南与蕉窖涌和上横沥以东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4标准值
4·1本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为两类规定标准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车间(含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三级标准
1 
  总***
    
 
2 
  烷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4   
六价铬
   

5  
   总铬
  

6 
总***
       
 
7
   总铅
   
   
8  
总镍
   
  
9  
苯并()芘(注)   
 
  —
注: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4·1·2第二类污染物,指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小于第一类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