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制度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则是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最先对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存在这比较多的问题,如按照青苗费补助等标准,在现今社会明显不合理,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而且对于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只有这一条,可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制度的不全面。因此针对等等问题,要提出可行性法律建议。
而现今中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在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以至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导致的结果是在征地过程中不断出现暴力事件,表现为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暴力冲突,既而引发流血事件,甚至上演农民为了保护土地而自焚的悲剧,可谓是惨无人道。而这也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说,我们应该从立法上充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制度,使各方都有法可依,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征地过程中暴力事件的发生次数,最终实现和平征地,使各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从而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一定要改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二、相关研究成果及动态
(一)关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度的研究现状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可见,征地补偿标准是很低的。针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这个问题,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的张兴斌,齐恩平认为应该以市场调整为基础、扩大征地补偿项目。主要是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