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研究
专业:法学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对象,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传统的债的定性有所颠覆。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受损的救济方式的现状及其保护不足的现象,分析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债权不可侵性、第三人、侵害债权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对象,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传统的债的定性有所颠覆。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受损的救济方式的现状及其保护不足的现象,分析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保护。
(二)有关概念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意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故意串通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债权的相对性是,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是同一给付关系的两面,这种特定的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债法原理》、《侵权行为法》、《美国侵权法》以及发表于《法学论坛》、《法学家》、《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金卡工程》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国外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还通过对这些资料的阅读,了解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状,第三人侵害债权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实务上先于立法。
(四)有关争论焦点
传统民法理论坚持债的相对性,认为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成立。有的学者认为现存的我国立法可以解决因第三人引起的纠纷,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6条以及《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有的学者则认为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旦成立就是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基础债的不可侵性,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有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主体部分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由来及国外立法
第三人侵害债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封建时代的英国,雇佣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如果有人破坏这种雇佣关系,雇主对该第三人的行为享有诉权,甚至是提起强行诱拐该仆人的侵权之诉。但是,到了十九世纪中期,这种具有身份关系的雇佣关系便被废除了。1853 年的拉姆雷诉盖耶
案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法院以被告恶意损害原告的合同而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从而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从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国家得以确立,并得到逐步完善。这种理论随后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大陆法系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一般以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法国已经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审理案件中,《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被直接饮用作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