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律研究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因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坠落或人为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能确定真正的肇事物归属的建筑物或抛掷者,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抛掷人依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原理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应无疑问。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实际加害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抛掷者却无法查明,而且真正的致害人也多半不会主动承认。我们称这种案件为高空抛物案件。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我们惯常的形象思维和要件构成上的类似,所以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成了理论解释青睐的对象和司法实践的首选。但是,在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无奈”之举的背后,掩藏的可能是理论悖谬和现实不利。所以,笔者认为选择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处理高空抛物案件不妥,应予检讨,并希望通过研究尝试建立更为合理的解决机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和无法查明究竟是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能够查明行为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基于以上所述,为了弥补我国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对我国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研究,结合各国实际并针对我国现状,对我国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促进国家我国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律的发展,也促使我国能够更好得运用该原则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概念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高空抛物是人的积极行为,而不是物件的自己坠落。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一般发生在高层建筑物上,目前国内类似的案件都被视为特殊侵权案件。这一涵义包含多方面的内容:第一,调整范围,主要是从高层建筑物内抛掷物品伤人。这里的建筑物仅指一般意义上的高层建筑物,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所列举的建筑物侵权责任的扩展范围。第二,虽然高空抛掷物品会使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两种情形,但是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所赔偿的受害人的损失仅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这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有关。第三,无法发现真正行为人,即找不到确定的赔偿义务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主体不确定,这也就造成了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行为来处理,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其实,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具体表现如下:其一,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而高空抛物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法解释》第16条将其范围扩大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等情形,但仍不能覆盖高空抛物行为。其二,两者的性质不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侵权,是人积极实施了某种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中坠落的物件侵权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作为引起的。其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最大的特点是侵权主体不确定,若能够确定行为主体,则属于一般侵权,不具有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