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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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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 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全世界每年有许多人死于工作疲劳,甚至许多人因承受不了长时间、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重负而自杀。过劳问题是现代发达国家的通病,许多国家都对“过劳死”问题作出了规定。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一片空白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对此加以深究,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保护模式。(二)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王泽鉴的《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王觊的《过劳死浅析》、石玉的《“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调整研究》、王艳丽的《谈谈工伤认定的范围——兼谈过劳死》发表于《学术前沿》《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家》、《政法论坛》、《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大学学院的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过劳死进行了一些总体上的论述。(三)有关争论焦点由于过劳死在在法律上并未对起在概念或者性质上作出界定,所以观点有很多,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应当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还有人认为应该讲过劳死界定为工伤,还有人认为这是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二、主体部分(一)对过劳死概念、性质的界定以及现状和原因1、过劳死的概念的界定(1)日本学者的定义1981年日本公共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疾病患和心脏疾病患引起的突然死亡。而日本社会医学家把过劳死界定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随后有学者对过劳死做了更为确切的定义,其认为:过劳死是指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说是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了破坏,其结果是导致体内疲劳积蓄,产生过劳现状,这种状态的长时间持续诱使高血压、动脉硬化恶化,导致脑出血、脑梗塞、心脏功能不全等而造成死亡。(2)国际通用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的一种现象。(3)本文的定义过劳死,就是过度劳累造成的死亡,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迫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侵犯其休息权,任意加班加点或违反劳动法体系中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定,而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2、过劳死的现状过劳死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世纪的日本的一种职业病。在日本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和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其实早在1987年4月,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