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缺少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引发了学者的浓厚兴趣,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
基于以上所述,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以及对劳动合同法的的研究,结合当前中国的现状,对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提出改进和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更好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有关概念
“过劳死”最简单的解释就是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1981年日本公共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疾病患和心脏疾病患引起的突然死亡。而日本社会医学家把“过劳死”界定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随后有学者对“过劳死”做了更为确切的定义,其认为:过劳死是指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说是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了破坏,其结果是导致体内疲劳积蓄,产生过劳现状,这种状态的长时间持续诱使高血压、动脉硬化恶化,导致脑出血、脑梗塞、心脏功能不全等而造成死亡。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的一种现象。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国际法词典》以及一些《湖南医科大学学报》、《中国民政》、《政法论坛》、《政法论坛》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过劳死理论进行一些总体把握。
(四)有关争论焦点
目前国内对过劳死到底是属于职业病,抑或是纳入工伤的范畴存在较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也并未确切的把过劳死划入何种范围。劳动合同法缺少对过劳死的规制。
二、主体部分
(一)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规制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的监督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