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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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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文献综述】.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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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文献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
专业:法学
前言
由于古代刑事司法侦查技术远非今日可比,在缺乏科学依据来辅佐审判者还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除了迷信思想的引导,更多的依赖于口供来进行裁判。这造就了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间接的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滋生了刑讯逼供现象。这种情况国内外莫不如是,甚至发展到现代,仍有依赖口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等许多人莫不是这一流毒的受害者。国内外许多学者都专门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证据的补强原则真是这一研究课题的所得出的结果。在理论不断发展之后,这一原则也渐渐清晰,载入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但由于这一理论并非生长于中国,我国学者拾人牙慧将其笼统的从大洋彼岸带来,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补强原则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与方法,因此该原则如何与本国法律和国情衔接并开花结果为刑事司法服务是现在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同时该原则在理论上仍有许多分歧,本人通过研究中外证据规则的学术著作或论文,吸收他人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的认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试图找出该原则与我国司法的契合点,为补强原则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略尽绵力。
主要内容
一、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内涵
口供补强规则简单说来就是法官基于被告的供述认为客观事实已经查清,形成内心确信,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定罪。从这一角度看,该规则其实质是对自由心证的一种限制。但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诉讼理论界对口供补强规则又出现不同的学说,提供了更多的视角进行全方面的分析。
首先在日本,从虚伪排除说到人权拥护说继而发展到如今的违法排除说,思考的角度转向采证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这种形式上的转变隐含了对口供真实性的实质性要求。按照这种逻辑发展下去,会产生一种立法初衷相反的可能,补强证据独立化于口供证据而不再辅助证明其真实性。虽然从形式上仍是补强口供证据的证明力,但实质上补强证据逐渐成为案件事实的独立的基础证据,而原先的口供逐步弱化为一种用于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或增强其他证据证明力的辅助性证据。这是对口供补强规则补强对象转换的一种新视角。
台湾学者也提出了一个新理论。即认为案件事实不可能被发现,同时排除口供本身绝对的真实性,司法程序只是通过证据试图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这仍是一种推测。因此,只需要让这一推测过程合理化,具有说服性,得到的结论也应当是正义的,能为他人所接受。这种观点其实质是认为补强的对象是采证过程的正当性、合法性。这是从补强对象角度对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
二、补强对象——口供
口供在英美法中又称为“自白”,对其的定义一般采用美国学者韦格摩尔(Wigmore)的观点,即自白是指“刑事被告就犯罪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明确承认其有罪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又可推之如果只是承认犯罪事实的部分,那就不是自白,而是“自认”(admission)。同时,即使承认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但是主张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如承认盗窃但主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也是自认而不是自白。乔恩·R·华尔兹认为自白和自认的区别是:“自白就是一个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公开承认,自认则是一个更有局限性且更为狭义的概念,它是一种对某些能够证明犯罪中主要问题的一系列的事实或与之有关的事实的承认。自认是一幅大图画中的一部分;自白则是这幅完整的图画。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