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我国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与制度完善
专业:法学
文献综述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范围内不可忽略的重头国家,必然融入其中。而全球化意味着一个全球性的规则,意味着古老的中国不可能在尘封在千年未变的传统之下。一种全新的交流方式、全新的规则,需要我们去适应,我们不仅仅是使用它,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真正将其“拿来”。在众多所谓的新规则中,“仲裁”是一个不太陌生的词汇,我国在1987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至今已有22年的历史。22年很长,但我们在这条路上走的却跌跌撞撞。在此期间我国在仲裁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与1995年出台了《仲裁法》,本法对《纽约公约》在我国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依然有很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和相对的法律空白的存在,致使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仲裁声誉。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白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笔者试图在本文中通过描述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范围及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所规定的程序,并且在其中找出我国存在的问题,之后通过介绍一些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使我国在依照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以有明确的法律可遵循,并真正作到支持执行的态度,按照纽约公约的立法意图来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约定将当事人间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所有或者任何争议,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提交仲裁时,各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