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我国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与制度完善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现代仲裁制度17世纪发端于英国。但有关仲裁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自20世纪初起才日益受到重视。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制定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开创了以国际公约形式促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合作局面。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形势,国际社会试图重新订立一部统一各国有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多边国际公约。上世纪50年代初起,国际商会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理事会合作草拟《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草案。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商事仲裁会议通过了《纽约公约》。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创设的《纽约公约》的全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2个国家和地区成为该《公约》缔约方,其为当今世界不可或缺、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凸显了其不容忽视的地位,我国在1987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至今已有22年的历史。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并与1995年出台了《仲裁法》,本法对《纽约公约》在我国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依然有很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和相对的法律空白的存在,致使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仲裁声誉。问题表现在多方面,比如裁决是否涉外的认定,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干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地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本文将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地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结合外国实践来谈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在立法实践及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优势与不足。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尝试分析解决。仲裁在国际商事等领域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将决定对其的研究必使得我国在国际领域内的活动成效,对其的研究将有不可估量的未来意义。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NewYorkConvention1958即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NewYork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