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确认不侵权之诉问题研究
专业:法学
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是直到最高法院对江苏高院请示的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纠纷案作出可以受理的批复之后,各法院才开始受理相关案件。随着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和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大量增加,相关侵权案件大量增加,这种新型的专利纠纷也并不鲜见,专利权人到处散发律师函、警告信,甚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被警告人侵犯其专利权,却并不与之进行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只是以此手段来达到使对方产品退出市场,自己的产品能够更大程度的占有市场为目的。而此时的被警告人非常被动,如果其不再实施使用或者销售行为,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了行为的违法性,至于是否真的违法则无从知晓;如果继续实施使用或者销售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则不能以“不知道”、“非故意”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家或制造者为了变被动为主动,便会提起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不侵权确认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专利诉讼,其形成原因与专利权的特征和专利诉讼的特性有关。它是知识产权异化的治理方案之一,是权利保护与限制的互动,是法益均衡的专利法精神的彰显。在实践中它的具体运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对其起诉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关于其管辖等具体运用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此次我将围绕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界定、起诉条件和具体适用等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解决专利不侵权确认之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有关概念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在权利人指控侵权却又迟迟不起诉时,允许侵权嫌疑人先行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以权利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受指挥的行为并不是侵犯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一种诉讼。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它是指专利权人向行为人以出律师函,警告信等,指出被警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却并不与之进行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只是以此手段来达到使对方产品退出市场,自己的产品能够更大程度的占有市场为目的。而被警告人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三)综述范围
通过对《确认不侵权案的受理条件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以及学术论坛、法学家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和一些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学院的一些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对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进行参考。
(四)有关争论焦点
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法理性质上究竟属于确认之诉抑或属于侵权之诉,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此问题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侵权之诉。法院受理后必须审理原告是否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审理对象与侵权诉讼相同,故是侵权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确认之诉。虽然需要审查是否侵权,但主要是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的宣示性判断。即使原告侵权,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原告侵权,而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为确认之诉。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