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专业班级:法学
摘要: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134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是,财产所有权方才转移。”因此用法律加以明确所有权制度及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在这里想明晰下所有权保留在我国中的位置及其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明确其性质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在各国中所表述的含义不同,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保留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保留。在日本无所有权保留之称,但是实践中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一项变相担保手段予以承认,其让与担保制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类似。美国没有像德国那样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却规定附条件买卖。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民法”中规定了“分期付价买卖”,作为特价买卖的一种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类似。因而可见所有权保留在各国称谓不一样,其含义表述也不一样,我赞同所有权保留以下含义的表述: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他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分或全部付清前或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前,标的物及其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法律制度。①
2、所有权产生的背景
3、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包含的性质不一样,比如在美国,其附条件买卖表明其包含的性质为物权性,在我国台湾地区其表现为分期付款买卖,所以其性质表现为债权性。在这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我赞同所有权保留既有债权性又有物权性,就其发生上看所有权保留约款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而买卖的关系当然是债的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有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在转移所有权上附加了条件,从而出卖人条件成就前未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不违约。②
4、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渊源、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但其依然表现为以下共同特征:
所有权保留适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这类交易包括分期付款买卖、附条件买卖、互易、租买、赠与等。
所有权保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因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停止条件。
所有权保留以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在特定条件成就前虽未发生转移,但仍使所有权行使时受到很大限制。③
5、所有权保留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