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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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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献综述】.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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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献综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 写作目的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那些收入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城市贫困居民实行社会救助的一项保障制度是保障我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可以说完善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二) 有关概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三) 综述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1)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3)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4)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5)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6)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四) 争议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我国在推行这项制度和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界定“低保制度”对象的问题,重新制定最低生活的标准问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准问题,这其中有涉及到哪些人是城市居民,审核家庭人均收入是否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或者说如何在审核中避免公民隐私的泄露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探讨和深思。
二、主题部分
(一)历史背景
造成城市贫困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体制和社会政策变动方面的原因,也有城市贫困家庭和人口个体方面的原因,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1、产生城市贫困的经济原因
下岗失业,企业效益低下,职工收入低是造成城市贫困的经济原因。1992年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转轨的过程中,困难最多、矛盾最为集中的是国有企业。为了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