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专业班级:法学
选题的背景、意义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那些收入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城市贫困居民实行社会救助的一项保障制度是保障我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1999年国务院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规,它揭开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部分的新篇章,使我国“低保”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低保制度”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改革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我国在推行这项制度和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界定“低保制度”对象的问题,重新制定最低生活的标准问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准问题,这其中有涉及到哪些人是城市居民,审核家庭人均收入是否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或者说如何在审核中避免公民隐私的泄露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重新探讨和深思。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学者祝建华认为:第一,生存与发展并举从基本需要的两个层次来看,现行低保制度只是满足了贫困者基于生理层次的基本生存需要。这种理念支撑下的制度,所能起到的反贫困的效果也是短暂的。新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的制度设计,应该使“基本需要”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提升和拓展,如健全的医疗保障,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能够保障一定面积的住房,能够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等等,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需要”,应该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基本构成要素。其次,新型的制度设计下,应该更加注重发展的理念。新型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创造,或者倡导对贫困者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通过各种途径,以增权、提升社会资本等各种形式,增强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新型制度的设计理念中,应该注重人力资本的投资,促使贫困的受助者能够获取足够的营养,免于疾病的侵害;能够有平等的创业、教育和就业机会;能够有效实现社区参与,达到自我实现等。充分考虑贫困者的发展诉求,是在尽可能的程度上维护贫困者的基本生存权,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自救自立,为有机会依靠自己的主观努力和奋斗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和发展问题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最终减少国家和社会的压力。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是由传统的消极救助向积极救助模式的转变。第二,从
“被动补救”到“主动回应”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型社会救助制度。这种制度关注于对贫困后果的事后补救,关注的是对贫困的“下游干预”,当贫困者陷入极端赤贫,生存难以为继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物质帮助。事实证明这种制度付出的成本高,但是效率低。而按照风险管理的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消除贫困不仅代价高昂,也是很难实现的事情,只有预防贫困才能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因此,在新型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贯彻贫困预防的理念,提倡贫困的“上游干预”,在上游消除贫困产生的条件和机制,切断贫困产生的链条。应该按照生命周期理论的观点,针对不同年龄阶段贫困群体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对应措施,预防贫困的发生,减少个体面临的贫困风险,防患于未然,将干预时机提前,形成对贫困群体的社会保护。以往的制度理念总是在社会中出现问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