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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逮捕制度比较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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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逮捕制度比较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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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美逮捕制度比较
逮捕的执行
逮捕与羁押的分离
逮捕的种类
逮捕的证据标准
制度对比
逮捕与羁押的分离
在美国,由于自然法学思想的长期积淀,公民对国家公力介入市民社会的情况,常常持有抵制和反感的态度,因此,逮捕和羁押在概念上和司法实践中是严格区别开来的。按照美国的法律,逮捕只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逮捕一般由法官授权实施,也可以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自行决定,甚至在特殊情况下,普通公民对那些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可以强行押送至警察机构,这种由一般主体实施的行为也视为逮捕。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执行。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也只是在程序上进行审查,并不主动就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可见在中国的侦查实务中,羁押似乎成了逮捕的必然结果,司法机关并没有把两者区分开来。
逮捕的种类
中国
美国
只有有证逮捕一种
可分为有证逮捕
和无证逮捕两种
中国
有证逮捕
公安机关在适用逮捕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美国
无证逮捕
有证逮捕
侦查部门预先向治安法官申请,经法官批准同意后由法官签发逮捕证,执法官员根据这一逮捕证进行的逮捕。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时候,无需治安法官的批准而进行的逮捕,而且还包括警察和其他公民对在其视野范围之内正在实施轻罪的嫌疑人进行的逮捕。
逮捕的证据标准
1.“合理的原因”适用于在逮捕过程中警察被怀疑使用了过多的强制力的情况。2.“合理的原因”要求对每起案件都需要仔细考虑事实和环境,包括罪行的轻重,嫌疑人是否对警察或其他人的安全可能立即造成伤害,是否积极的抗拒逮捕或企图逃跑。3.“合理的原因”要求警察常常是被迫在很短的时间里做出针对具体的情况使用多少强制力的决定。4.“合理的原因”要求警察适用逮捕是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而不是凭其主观判断而决定的。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
美国
中国
逮捕的执行

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权签发逮捕证,联邦法律规定逮捕证一般由联邦司法官员签署。
在中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审批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案情决定逮捕。审批的过程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衡量逮捕的根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法定的条件。

美国的有证逮捕应当由联邦执行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执行,各州一般由逮捕证签发地的治安官员执行,而无证逮捕不仅可以由警察进行,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由其他公民进行。
中国的逮捕则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即使有部分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对于自侦的案件在决定逮捕时也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执行。

美国法律规定对于轻罪的嫌疑人进行的逮捕只能在白天执行。《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逮捕执行人在逮捕前应当宣明来意,并出示逮捕证,但是遇有特殊的情况,不进行宣告的情形由各州的法律自行规定。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中国在是否出示逮捕证这方面并没有自由量裁权,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如果出于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执行逮捕的开始不便出示逮捕证的,在控制住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出示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