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用电;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以下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用电超过6个月,不属于临时用电,须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用电线路设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制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新建、改扩建等工程施工临时用电。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机动科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全面管理。
(二)安全科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三)提供电源车间负责所辖范围临时用电作业票审批、电源接入点确定和临时用电线路日常监督检查。没有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及电工编制车间可委托本单位电气车间(或有电气专业车间)负责。
(四)临时用电属地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相关现场的检查监督管理。
(五)电气车间(或有电气专业车间)负责内部临时用电的接线、拆线。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接线、拆线及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临时用电单位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
第十条临时用电单位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上级开关必须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办理相应工作票,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同时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提供临时用电电源的车间应对施工中外来电工的资质进行验证、存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必须加装设有进线总开关的临时配电柜,进线总开关必须与配电室出线开关容量及现场用电负荷相匹配,且应完好、整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六条禁止临时用电单位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停止使用应及时切断末级电源。
第四章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设备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上(含50kW),临时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情况;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等;
(五)编制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措施;
(七)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及供电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五章架空和地面走线
第二十二条使用周期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架空线路上不得有接头连接,必须接头应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跨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区域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五)架空或埋地时须符合相关电气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使用周期1个月以下临时用电线路,特殊情况下,经供电单位同意,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
(一)所有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
(三)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不得有接头,且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六章临时用电线路安全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