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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件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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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讲座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中,并非只要治愈了患者,就不存在过错。诊断正确,治疗有效,但不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存在过错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知情同意权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
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二)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与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1、同意的能力
2、同意的形式
3、同意的范围
知情同意签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无授权签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授权委托而由患者家属签字;委托甲为全权代理人,但其子女乙、丙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2、代签遗漏患者签字,医务人员代签;委托其子为全权代理人,患者签名处盖有患者手印并注明“患者本人不会写字”,但其他所有知情同意手续的履行均为患者(医生代签名);找他人(非家属、被委托人)代签。
3、无效签字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学生)签字;见****医生或实****生等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签字。
4、遗漏签字患者书写“同意手术”但未签名及日期;对有创伤性的诊治项目及特殊药物使用、手术前无患者及家属或医生签字。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有的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医患沟通,医疗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手术、治疗前不与患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而是急于进行手术、治疗,在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时,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对象和签字人,对该由谁签字的问题重视不够,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