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法官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之程序
识别(于我国乃立案庭法官识别,以确认是否存在管辖权)-管辖权-识别(非二次识别,于我国法院乃案件送至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识别)-看该案有无可资适用之条约、惯例,如没有,则-适用本国之冲突规范-依本国之冲突规范寻找连接点-确认准据法-准据法为内国法,则依内国法判决,如准据法为外国法,则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不能查明,则有三种做法。。。。。;能查明,再看:是否存在公共秩序保留(存在,则依内国法,即法院地法);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存在,则依法院地法或被规避之法律);是否存在反致,转致。。。。(这个问题在我国不存在,我国不承认这些。)-不存在,则依外国法判决-判决结果分为在内国执行和外国执行两种,在内国执行有如内国判决,在外国执行则-是否存在司法协助、对等互惠,否则就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法官审理国际私法程序之识别问题
一、识别之概念
二、识别之依据
三、识别之方法
第三节法官审理涉外案件程序之管辖权确定
一、何为管辖权
二、管辖权确定之依据
三、我国管辖权之规定
《民诉》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由于加入WTO之后,我国司法面临着WTO的压力。一审、二审、、、、、、用尽当地救济。当事国可于WTO争端解决,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级别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该规定之范围包括: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此外,商标、专利、著作为中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般的:原就被
特殊的:
合同:
243: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44: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45: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46: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特别程序法》6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物权纠纷之管辖权
1。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的,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被告在中国领域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管辖;
3。被告在中国有财产的,由可供扣押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4。《海事特别程序法》6条:(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海事特别程序法》6条: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