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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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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5/4/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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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的精神,结合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并会同市、区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区民政局开展收入认定、财产认定工作,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
第六条芗城、龙文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所属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住建局、民政局和区建设局(房管局)、民政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开展住房保障受理、初审、审核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
第八条市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相关审核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店面、车库、写字楼、收入、银行存款、经商办企业、保险、证券、机动车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只用于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由所属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
(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
、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
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为: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
(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
、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0号)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