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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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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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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DLJ 5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
(81)电火字第 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 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
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
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 10 月 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1 条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
督工作。
第 2 条 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
求。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
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 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
条件进行。
第 4 条 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如需修改设计
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
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 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国外进口设备
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 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第 6 条 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
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
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 7 条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
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第 8 条 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如发现缺
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 9 条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药剂使用前,须通过检验确证无误。药剂的纯度应符合设计
规定,如设计未作规定时,一般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防腐材料的保管见附录四。
第三节 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第 10 条 设备安装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检查以下各项:
一、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对位置及标高应正确。
二、在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预埋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
第 11 条 水处理系统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按土建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具
有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检查以下各项:
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转角过渡要圆滑,符合防腐层的施工技术要求。待混凝土层自
然干燥后,方可进行防腐施工。
二、防腐层施工完毕后,表面不应有裂纹、鼓泡和孔洞,发现缺陷必须消除。
第 12 条 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容器灌满水后,第二、三、四昼夜水位的减少
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 %(即每昼夜漏水量为 %,第一昼夜水位下降数 不计算在内)。
第 13 条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水处理室水源可连续供水,防腐地面及防腐沟道施工完毕,排水、排渣沟道畅道,
沟道内无杂物,沟盖板齐全,盖板与沟沿应相平齐。
二、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坪及门窗,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三、试验室上水下水、采暖、通风、照明及各种试验台,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四、寒冷地区冬季启动试运前,水处理室扩建端应封闭,室内应具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五、废水处理的构筑物,应施工完毕。
第二章 原水预处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14 条 澄清器(池)上部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澄清器清水槽的隔板应焊接严密。
第 15 条 澄清器(池)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管端应向下弯 50~100mm。取样点的标高应符合
设计要求。取样管应安装牢固。取样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 16 条 滤料及承托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
求。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附录二的标准选用。
第二节 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
第 17 条 空气分离器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大于其高度的 %。
第 18 条 伸入空气分离器的生水管与空气分离器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 5m m。分水盘
的上部边沿应水平。
第 19 条 支承环与基础之间应有 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