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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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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子项: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4。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四、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公安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申请审批表;
原件
1份
纸质和电子版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提交材料。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窗口接收,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材料不全
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材料齐全
受理
相关司局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批准决定文件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十一、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实地检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文件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公安部统一受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