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
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债务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破产立法政策告诉我们,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能的实现。破产程序饱含私权博弈,债务人财产制度直接左右破产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实现。就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而言,信托关系的界定或许比客体说与主体说更具有法律逻辑的解释力。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机制而言,美国破产法采纳的债务人友好型的企业管理层接管模式,或许比大陆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模式更有利于企业重整计划的推动。就债务人财产的估值而言,破产程序进程中的动态估值应该嵌入立法政策的考虑之中。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管控机制与估值理论,面对法律的重新解释与完善。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
〔〕A 〔〕1000-4769(2013)05-0106-06
①参见《深圳中院法官***案凸显现行破产法制度缺陷》,http://. ,2006年11月15日南风窗;《企业破产拍卖滋生“敛财链条”》,2008年10月21日,: 新华X-经济参考报(北京)。
〔简介〕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王欣,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 130025。
在没有公司债权人的假定世界里,公司破产法只需扮演清算经营失败的公司的作用。〔1〕在真实的商业现实中,破产法必须面对各种类型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中破产债务人财产则成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基础。诚如美国破产法学者Alan Schwartz 教授所言,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对于债权人来说,远比债务人企业的最终命运重要得多。〔2〕回顾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出台至今7年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与破产法实施成果斐然相伴的是破产案件中的权力***,通过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低价变卖、私吞、隐匿,破产债务人财产处于类似无主物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处于缺乏激励动因与勤勉义务模糊的状态,债务人财产的估值变动处于缺乏清晰动态披露的境地。①上述诸多理由的症结,纷纷指向一个焦点,即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基于此,本文尝试对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界定、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以及债务人财产价值评估机制重新反思,试图寻动破产法对诸多利益群体乃至经济产生净效应的可能解释。
一、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性质之辩
“破产债务人财产”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一个核心范畴,这一范畴背后隐含了我国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作为一个边界宽广的概念,涵盖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阶段的债务人全部财产。可以说,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作用上的债务人制约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3〕学者归纳道,“债务人财产”不同于“破产财产”,前者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后者则体现了破产清算主义。〔4〕长期以来,围绕债务人财产本质,客体说或者主体说的争论处于两极。债务人财产的主体说和客体说表明了债务人财产这一范畴在破产法体系中功能构建的作用,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破产程序发挥着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下,如何更科学、公平、合理地把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分配给所有相关的权利人的作用。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法体系中和在非破产法体系中,究竟采纳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