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周口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
(二)建立并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库及前期物业招标示范文本;
(三)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四)处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有关投诉;
(五)查处违法、违规前期物业招、投标行为。
第五条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有关区域的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招标。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周口市区内发行的主要媒体和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周口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