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卷技术规范及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概述
本规范书适用于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台300MW机组(电厂自编号为#1机组)锅炉脱硝改造及全厂液氨供应系统(满足4×300MW+2×600MW机组的供应)工程,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及其配套改造工程。
本脱硝工程的建设模式采用国内总承包EPC方式建造。承包范围:
新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完整的脱硝装置及全厂液氨供应系统(满足4×300MW+2×600MW机组的供应);
配套进行空预器改造(包括预热器吹灰改造)、建设#1~#6锅炉的公用氨站并配套安装相关设备;
加装增压风机旁路烟道;
因实施本工程需对原有设备及系统(包括不再使用的烟道)的拆除、临拆设备及系统的还建;
对空气预热器系统未改造的设备按A级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原预热器入口挡板门及邻近膨胀节更换。
上述工作范围及满足脱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具备的系统设计、设备的选择、采购、运输及储存、制造及安装、钢架新建或加固、土建(含地下障碍物清除改线工作,方格网设计施工、地质勘查、打桩、道路、绿化)等的设计、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测试、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培训、并配合取得环保等部门的验收证书,按政府相关规定为项目配置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施,负责项目的消防报建和验收,做好项目安全及职业卫生评价和审批的相关工作,跑办工程中所增加的起重设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所有的行政许可和使用证等,和最终交付投产,两年质保期等。
本工程总的要求是:安全可靠、系统优化、功能完整、建设期间不影响现有机组正常运行。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和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没有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产品及其相应服务,该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劳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有设计需经省级以上电力设计院校核认可。
本招标文件所述系统和所附布置图仅供参考,投标方应提出更优化的布置方案,经招标方确认后采用。投标方应对系统的拟定、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负责,招标方的要求并不解除投标方的责任。
投标方应在每个脱硝反应器进、出口安装实时监测装置,具有就地和远方监测显示功能。投标方负责NOx/O2、NH3、SO2、SO3、烟气温度在线监测装置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
SCR改造工程涉及的锅炉基础、钢架、管道改造等工作,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原则优化设计和过渡方案,以缩短改造工期。SCR装置安装在原#1炉后构架土建框架上,因此该土建框架需要在原#1炉后框架上进行新建或重新加固改造,SCR本体及进出口烟道的载荷应由自身的支撑钢架结构承担,进出口烟道与锅炉烟道连接采用金属膨胀节,避免给锅炉本体基础和钢架施加额外载荷。
涉及基础载荷校核等问题,投标方应充分理解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涉及锅炉钢结构的改造等问题,投标方应充分理解原锅炉厂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不能免除投标方的责任。投标方的基础载荷校核与锅炉钢结构改造方案需经原锅炉厂、原设计院(或有同等资质的单位,该单位的选择需经招标方认可)核算和确认,如新建钢架与原钢架不发生力度传递,则设计和施工方案需经省级以上设计院校核认可,如产生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投标方如对技术规范书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反映在差异表中。如未对本规范文件提出偏差,将视为能全面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各种要求。
如果本技术规范书前后出现有不一致的描述,以有利于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原则为准。投标方应在投标前提出澄清,未提出澄清的则以招标方的解释为准。
脱硝装置的平面布置,及所有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阀门、管道、仪表、附件等,在初步设计及详细设计时,按招标方审定的意见做相应的优化调整,并不发生商务变动。
投标方对脱硝系统成套设备(含辅助设备、附件等)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对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对外采购)产品的制造商事先征得招标方确认。投标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应考虑和提供与招标方现有的DCS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DCS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本工程采用KKS编号系统,投标方对脱硝装置及成套设备进行KKS编码,满足招标方编码原则。其深度能满足DCS控制的要求,对设备易损件也应予编码。
投标方如根据设计需要,有必要对锅炉烟气流程、现有基础与钢架结构的荷载变化进行检测、试验、核对等一系列工作,招标方在确保设备、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协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支付,且投标方对所得出的结果或结论负责。
电厂及工程概况
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平山县县城东南,东距石家庄市区37公里,西距平山县城1公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