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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专业化招商奖励方案.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1/5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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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专业化招商奖励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珠区专业化招商奖励方案
为推动招商引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进我区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区政府对经资格认定的招商机构引进以下项目过程中,通过宣传推介、牵线搭桥、沟通联系等工作,并最终促使项目、资金落户发挥主要作用专业招商机构(以下简称招商机构,不包括财政划拨单位)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奖励。
(一)引进境外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注册成立公司;
(二)引进大型跨国企业在我区投资注册成立公司;
(三)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企100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相关规定)在我区投资注册成立公司;
(四)引进在商务部网站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
(五)引进新设或从区外迁入企业经过1个完整税收年度即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
二、资格认定
由招商机构向区经济贸易局提请招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申报表格见附件1),区经济贸易局在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如获批准,将登记招商机构编号并发给资格认定证书。
三、奖励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30万人民币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总资产超过4亿美元)在我区投资注册成立公司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按每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每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项目)。
,按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次年及以后的服务外包合同额不在本方案奖励之列。
、中国民企1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注册成立公司,且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分期奖励
对引进新设或从区外迁入企业经过1个完整税收年度即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连续2年,%的奖励,单个引进项目(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
对获得奖励的招商机构,区政府将发给奖励证书,并给予在区属职能部门办事绿色通道服务待遇。
四、奖励实施
(一)项目预申报
由经过资格认定的招商机构在引进项目批准证书签发(外资项目)或者新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内资项目)之日起至少提前60天向区经济贸易局预申报(申报表格见附件2)。预申报经区经济贸易局确认后,一年内有效。
(二)预申报确认
项目预申报过程中,如出现2家或多家招商机构提出同一项目的预申报申请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由提出同一项目申请的2家或多家招商机构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一家招商机构作项目预申报。如各方协商不成,可由区经济贸易局仲裁。
。由招商机构自行联系被引进企业在区经济贸易局规定时间内出具引荐证明书。如仅一家招商机构机构持有引荐证明书,认定该招商机构机构项目预申报有效,其余均为无效项目预申报;如2家或多家招商机构机构均持有引荐证明书,由区经济贸易局函请被引进企业再次出具唯一的引荐证明书。若被引进企业认定2家或多家招商机构均为其引荐人时,由区经济贸易局在被引进企业确认为引荐人的招商机构中平分奖励。
(三)奖励申请。
。招商机构凭预申报确认件及有关材料(申报表格见附件3),于引进项目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内资企业)或者完成首期出资(外资项目)三个月内,向区经济贸易局提出资金奖励申请。
注:若同一项目招商机构(依据本方案)和区属街道办事处(依据《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案》)均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原则上只奖励取得引进企业投资引荐证明书的申请人;若申请人均取得引进企业投资引荐证明书,则应自行协商一致共同受奖,共分奖金;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先取得预申报确认件的申请人获奖。

(1)首次申请分期奖励,由招商机构凭预申报确认件及有关材料(申报表格见附件3),于获得奖励年度的次年5月份,向区经济贸易局提出资金奖励申请。
(2)申领第二年的分期奖励额,由招商机构持首次奖励申请批准件在每年5月向区经济贸易局提出上一年度分期奖励申请。
(四)奖金发放。由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局发放。
五、奖金来源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六、附则
本方案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