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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小猪猪 2012/4/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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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90108)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故那里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低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甲级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注:(一)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二)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项目外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东、西侧向退界满足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
项目
退地界距离(米)
多层
高层
新建建筑
9
15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间距18米的要求。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间距18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间距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6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