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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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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劳部发【1997】46号
【第一条】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行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第九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管理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