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宪政史
西学东渐与宪政思想的萌芽
君主立宪方案的第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晚清立宪运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活动
西学东渐与宪政思想的萌芽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迫打开,西方的思想开始流入中国。1885年中法战争中,清朝失败后,以王韬、郑观应为代表的一代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不在于船坚炮利,而在于民主政治。然而面对中国高度专制这样一个事实,王韬、郑观应选择以“国家富强”的角度去接受西方的宪法价值使统治者和人民双方都能接受的选择。然而近代中国的现状并没有因此而改善,相反中国的情形每况愈下。
君主立宪方案的第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发生了“戊戌变法”,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立宪改制的主张。他们在对西方民主制有了新的认识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民权。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明确提出了“开制度局以定宪法”,首先使用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并在百日维新期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试验,虽然失败了,但却提供了中国宪法史上最初的经验与教训。
晚清的立宪运动
1907年晚清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另外也基于一定程度自身自救图强的真诚,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要纲领》、《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但是在整个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朝始终摆脱不了立宪与君权的矛盾的纠缠——既想通过立宪以图保存国家和自强,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君上大权是“正文”,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九条,这种结构形式清楚的说明了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由宪政编察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也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君上大权”这部分号称进去《日本帝国宪法》,远去《普鲁士宪法》,实际上是以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由于《钦定宪法大纲》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因此,它所规定的君上大权,比起日本天皇的权力,更加漫无约束,不过是利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时代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力加以明确而已。
在“臣民权利义务”部分,极有限的规定臣民的一些自由,但还特别强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直接“限制臣民自由”。
在《选举法要领》中还规定,议员选举一律在府厅州县各官的监督下进行。凡“行为悖谬”、“身价不清白”、“不识文义”等等,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可见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只是迫于强大的革命压力和立宪派的请愿,才不得不借用宪法、议院等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来装点预备立宪的政策,保存清朝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其实他们的内心深处,即便是对资产阶级行使民主,也是不能容许的。
这一方面,使得康梁代表的改良派彻底丧失信心,一方面也让孙中山代表的革命派更加坚定了推翻清政府的决心,加快了革命的脚步。
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
五权宪法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