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格式:pdf   大小:30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3/25 文件大小:30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14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继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天立大厦9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83X0。法定代表人:赵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忠,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超,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美环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机电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美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美环公司承担;。美环公司未作答辩。美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美环公司利息损失暂定100元(实际金额以30453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中建机电公司清偿债务时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环公司与中建机电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9月,中建机电公司承接江苏盐城骏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尘车间改建工程,中建机电公司将其中两个无尘车间地坪漆制作交由美环公司完成。美环公司、中建机电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双方根据之前的交易口头约定相关事项。庭审中,美环公司、中建机电公司均认可,在美环公司起诉的304534元工程款中包括江苏盐城骏益光电无尘车间地坪漆制作2号车间工程款230012元,其余款项为厚街项目工程和江苏盐城骏益光电无尘车间地坪漆3-5号车间工程款,中建机电公司对于2号车间的工程及款项230012元不认可,其余工程及款项均予认可。美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两组地坪工程完工单/确认单。其中,落款时间为2018年的四份确认单,中建机电公司对林姓员工签字的完工单没有争议,系对其他栋工程地坪漆签订的确认单,对于李某签字的完工单,中建机电公司系第一次见到该份证据,且无原件,中建机电公司仅认可李某是中建机电公司的员工,但是已经在一年多前离职,当庭拨打李某的微信电话亦无法接通。对于落款时间为2019年的完工单/确认单,对交易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2019年1月3日签字盖章没有异议。中建机电公司提供了地坪现场及现状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联络函、地坪问题处理决定通知、地坪漆施工方案、现场录制视频、工程样品等证据,予以证明涉案的2号车间地坪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地坪现场及现状照片,美环公司认为无法证明拍摄人、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制视频、工程样品等证据,因系中建机电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并未得到美环公司的认可,且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信息,同时,在涉案地坪漆工程完成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中建机电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完工确认,签署了完工确认单,同时注明了分期付款明细,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及案件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中建机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明未能有效证明涉案地坪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中建机电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中建机电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关于对涉案2号车间地坪漆工程质量鉴定问题,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需要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方可进行,本案中,中建机电公司认可涉案地坪漆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距离中建机电公司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将近两年的时间,且中建机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初步证明涉案地坪漆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能证明中建机电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合理的时间内与美环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相关、有效的沟通,因此,本案涉案的地坪漆工程质量鉴定不存在鉴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美环公司将涉案地坪漆工程交付中建机电公司后,中建机电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交易****惯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在中建机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应该足额向美环公司支付工程款,故,中建机电公司应向美环公司支付工程款3045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中建机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环公司支付货款3045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4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中建机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5868元、,由中建机电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中建机电公司将涉案项目交由美环公司完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根据美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其已完成相应工程。中建机电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款项的理由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建机电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承担举证现任。本案中,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出示原始载体,美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不应当采信。中建机电公司提交的现场录制的视频、工程样品等,美环公司亦不予确认,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中建机电公司提交的联络函、地坪问题处理决定通知,落款最早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而中建机电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相距时间过远,并非合理时间。故中建机电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不足。在中建机电公司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初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距离完工时间已近两年的情形下,中建机电公司在一审时申请鉴定,不具合理性,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鉴定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鉴定,处理适当。中建机电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中建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彭安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陈颖(兼)

最近更新